在“復旦投毒案”二審中,有著31年從業經驗的法醫胡志強接受辯方邀請,以個人名義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他表示,黃洋死於暴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此意見引髮網友熱議,其中不乏指責。
  59歲的胡志強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如何走進法庭?黃洋之死的觀點如何得出?胡志強如何看待網友的指責?12月12日,記者帶著諸多問題專訪胡志強。
  □如何介入
  辯護人邀請看屍檢材料
  京華時報:你是怎麼介入到復旦投毒案中的?
  胡志強:對於復旦投毒案,今年4月份前我也是一個普通觀眾,僅僅知道復旦大學有個投毒案,和清華大學朱令被投毒的事兒差不多。
  我和斯偉江律師是在念斌案時認識的。今年4月初,斯偉江律師打來電話,說準備做復旦投毒案二審,讓我幫忙看一下材料。當時,斯偉江律師在上海,我在北京,他把死者黃洋屍檢方面的材料寄了過來。
  當我看完黃洋的“乙肝標誌物”化驗單等材料後,初步認為黃洋是死於暴發性乙肝疾病。我告訴斯偉江,說你這事兒有戲。斯偉江當時也很吃驚。
  為了更穩妥,我還拿著化驗單等證據材料向醫院的專家請教,並和最高檢原主任法醫莊洪勝(退休後在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任主任法醫師。他對記者說,看過相關材料,認為胡志強的觀點、看法和答覆是客觀的。)進行探討,對方也支持我的意見。
  4月5日,我以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名義(司法部規定,2009年以後,所有鑒定機構不能做文證審查,所以胡志強以北京雲智科鑒咨詢服務中心特聘專家身份和莊洪勝共同出的文證審查書。)和斯偉江簽了合同。4月28日,我們出了審查意見,黃洋是因暴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最終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結論依據
  根據檢驗數值得出結論
  京華時報:你依據什麼說黃洋死於暴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強:黃洋在中山醫院的整個治療過程中,有過4次針對乙肝血清學標誌物的檢驗,時間分別是在2013年4月3日、4月6日、4月8日和4月12日,檢驗項目都是3個,分別是“乙肝錶面抗體”“e抗體”“核心抗體”,這3個項目的正常參考值分別為“1.0”“>1.0”。
  除了4月3日那天,“乙肝錶面抗體”是陽性,“e抗體”“核心抗體”是陰性外,其他3天所有檢驗項目的結果均顯示為陽性。“乙肝錶面抗體”本應“1000”。這不是疑難問題,任何法醫都能看出來。
  還有,我們一直要檢測的質譜圖(待測物質在質譜儀上表現出來的曲線),到現在也沒看到。如果有質譜圖,我們還要看其是否有空白對照。比如要查黃洋的尿,也要用其他病人的尿來對比。如果沒有空白對照,那麼我還得對你的鑒定打問號。所以,我認為應該重新鑒定。
  京華時報:黃洋之前有乙肝嗎?假如如你所說,黃洋死於乙肝大暴發,是不是也是因喝了含有二甲基亞硝胺的水引發的?
  胡志強:檢驗顯示黃洋遭受到乙肝病毒的大量侵入,這個病毒侵入和黃洋之前有沒有乙肝沒關係。乙肝病毒暴發原因不需要確定,有的可以找到原因,比如酗酒、身體衰弱等,也有的可能找不到原因,人體太複雜了。
  林森浩承認投毒,事後黃洋死亡,包括我在內的很多人都認為林森浩是殺人犯。但黃洋的死因到底是什麼?是否是林森浩投毒所致?這些問題都要拿證據來證明。
  □面對質疑
  自稱不是來砸場子的
  京華時報:你在做出結論之後,很多人質疑並攻擊你,甚至有人在網上罵你,對此你怎麼看?
  胡志強:網上把我妖魔化了。他們罵我不知掙了多少黑錢,罵我想出名想瘋了,出了個臭名等等,很難聽。這個事出來後,很多親友打來電話,數落我為何這麼做。很多同行也說,大家都是搞法醫學鑒定的,何必砸場子呢!
  這次出庭前,我沒見過林森浩家的人,其他任何人也不知道我會出庭。和斯偉江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協議後,對方主動給了自己1萬元的書證審查費。因為當時不知道斯偉江是免費代理的,所以自己就收了這個錢。如果知道斯偉江是免費代理,自己就不會收這個錢了。做法醫鑒定,沒有事後收費的,即便被告人最後被無罪釋放,也不可能再收錢。一般情況下,像這樣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可以收取三五萬元書證審查費,簡單的民事案件也要收幾千元。
  我收了2000元差旅費,去時坐的高鐵,回來時坐飛機。
  對於出庭費,我後來得知斯偉江是免費代理,所以自己也就免費出庭了。
  沒把握我不會捅這個馬蜂窩的,也不是砸場子的。“有專門知識的人”進法庭已經寫入了法典,這個事情總得有人去做,我這樣做就算是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訴訟摸索一條路吧。
  京華時報:法庭上法官說你的意見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鑒定意見,應是作為對鑒定意見的舉證質證意見,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你怎麼看?
  胡志強:關鍵是誰的意見正確。不管這個意見是對的還是錯的,要容得下我這個質疑。如果我的意見是錯的,你不採信。但如果你審查發現我的意見是正確的呢,為什麼不能採信?我相信法院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提出建議
  應建獨立司法鑒定體系
  京華時報:你是怎麼成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
  胡志強:我做了31年的法醫。我1973年到1977年在徐州醫學院讀書,畢業後分到了江蘇省新沂市一基層醫院,1983年起先後到新沂市公安局、檢察院做法醫。
  2003年起,我到南京醫科大學組建了法醫司法鑒定所。2007年,我到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做法醫病理和法醫臨床鑒定,像念斌案和中國電子報社副總編常林峰殺妻案等,我都是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參與訴訟的。
  京華時報:“有專門知識的人”的作用是什麼?你的作用是不是對已有鑒定進行再鑒定?
  胡志強:什麼是真相?是當事人的口供,還是科學的證據?現在要定案,就得靠一系列科學證據來定。嫌犯一句話不說,我也可以用證據來鎖定他。
  我認為,目前最關鍵的問題就是鑒定不完善,國內還沒有一個統一規範的標準,鑒定結果受案情左右,所以造成一些冤假錯案。可以說,每一個涉及命案的冤假錯案背後,都會有一個錯誤的、或者不規範、不科學的鑒定在支撐。我認為,這是我們國家自偵自鑒司法鑒定體制問題造成的。
  京華時報:你認為現行司法鑒定體制存在什麼問題?有比較好的解決辦法嗎?
  胡志強:現行司法鑒定體制有著制度上的局限性。沒有一家獨立的、國家意義上的司法鑒定機構。公安有公安的鑒定機構,檢察院有檢察院的鑒定機構,這都不是獨立的。這種自偵自鑒的體系處於一種封閉狀態,容易受領導意見的左右,很少有人去質疑,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自偵自鑒也易導致冤假錯案。
  解決的方法很簡單,就是將司法鑒定從公安、檢察機關剝離出來,建立由國家主導的、獨立的、完善的、科學規範的司法鑒定體系。
  這個司法鑒定新體系,應該與公檢法平行,所有經費由國家劃撥,鑒定也是免費進行,司法鑒定科學應當成為一個國家最集中的尖端科學領域。
  □名詞解釋
  有專門知識的人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192條規定,法庭審理中,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有專門知識的人”也稱專家輔助人、專家證人,其依據自己在某一領域掌握的專門知識、技能和實踐經驗,就訴訟中涉及到的專業問題,作出自己的判斷併發表意見。  (原標題:不管意見對錯要容得下質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f62qfmkh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