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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 陪審不再作陪襯
  一名法官加兩名陪審員,平等閱卷、參審、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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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戶籍比嚴重倒掛,市民社會發育早,案多人少、法官人均結案數連續6年居廣東之首,這迫使東莞較早探索人民陪審員制度創新。如何真正破解“陪而不審”?東莞獨創“1+2”陪審模式,保障人民陪審員享受與法官平等的閱卷權、參審權、異議權;而面對當前陪審制度的“軟肋”,一些探索也尚待實踐檢驗。
  不久前的一天上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一樁未成年人搶劫致死案在這裡審理。穿灰色T恤的“瘦老頭”李強基和兩名身著黑色法袍的法官併排坐在審判席上,低頭翻著案卷,不時摘下老花鏡,抬頭看看嫌疑人。
  “幾個外地孩子,都是十六七歲,說要出去弄點錢,去搶摩托車;人家反抗,這幾個孩子拿出刀就捅,捅了四刀,致人死亡。”短短一個小時,他對案情已經心中有數。“過一會,還要跟法官合議,按照三個人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定判決結果。所以,要是他們兩個想法有分歧,我這一票就很關鍵啰。”李強基又一次跟記者強調,別看他60多歲了,但在市紀委工作了幾十年,當了4年陪審員,對法律非常熟稔。
  在東莞,像李強基這樣的“人民陪審員”,現有226人,未來還會不斷擴充。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倍增計劃”,全省兩年內將新增人民陪審員3700名。不過,人民陪審員制度推行以來,陪審變成了“陪襯”,引來不少詬病。
  聘而能“陪”
  每年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經費對陪審員進行補貼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一種實踐,能彌補法官知識結構的欠缺,更有助於提升司法公信。”廣東省高院政治部地方幹部處處長陳東茹說。然而,好制度在實踐中卻不免走了樣。有的地方,聘請的人民陪審員素質差,缺乏基本的參審能力。還有的地方,人民陪審員被看成可有可無,即使“用”,也是請來簽個字就拍屁股走人。
  制度的落實,需要物質基礎來加以保障。記者瞭解到,為杜絕“聘而不用”,東莞中院政治處主任、新聞發言人尹振宇表示,東莞每年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建立人民陪審員補貼台賬制度,每月對陪審補貼按時、足額發放。
  為確保聘而能“陪”,東莞中院每年組織一次考評。無正當理由未參加庭審的,當年考核直接記為不稱職。而連續兩年考核不稱職的,即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如今,大量邀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已成為東莞兩級四家法院的常態,陪審率逐年提升。2013年,該市三家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共計陪審案件16643宗,占當年普通程序案件總量的98.87%;中院層面,刑一庭去年陪審率達到92.3%。
  在東莞市第二法院厚街法庭,人民陪審員吳金媛對案件陪審印象深刻——審判席上,除了審判長位置坐著法官外,其餘兩位均為人民陪審員,這便是該院改變以往“兩名法官加一名陪審員”的習慣組合,首創的“1+2”陪審新模式。2013年,該院採取“1+2”陪審模式的案件為370宗。
  “由於兩人陪審,參與案件審理程度高,感覺責任更重大。”吳金媛說,這一新模式的優勢在於:人民陪審員在人數上可以多於法官,避免了把陪審員當“擺設”。“讓更多陪審員參與到審判中,去影響身邊的社會群眾,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東莞市第二法院審管辦主任譚國洪表示。
  陪而能“審”
  完善參審機制,保障陪審員享受與法官平等的閱卷權、參審權、異議權
  “國土局的行政決定,到底有沒有損害到你的實際利益?”在東莞市第二法院一樁行政訴訟案中,李強基當庭的關鍵一問,問得原告村民啞口無言。
  原來,該村民指鹿為馬,在國土部門搞錯的情況下,將一塊原不屬於自己的宅基地辦理了土地證。之後國土局經過重新調查核實,又註銷了該證。該村民一氣之下,將國土局告上法庭,最終被法院駁回。
  像李強基一樣,陪審員不光“陪”,還要能“審”。“實現這一點,一靠素質,‘他能審’;二靠機制,‘讓他審’。”尹振宇的歸納幹練而清晰。
  東莞註重邀請素質較高的專業人士參審,並把陪審員的學習培訓推向常態化。226名人民陪審員中教師、醫生、心理學家等占了一半以上。
  “為此我們打破了兩個限制:一是戶籍限制,經常居住在東莞,具備履職的現實條件和能力的公民,均可參加選任;二是轄區限制,各個基層法院均可在全市範圍內選任人民陪審員。另外,我們還積極向工廠企業,行業協會、工會、居委會、學校等單位發出邀請。這樣,一是保障了專家型陪審員的選任,二是確保陪審員的工作能得到所在單位的理解和支持。”尹振宇說。
  2011年,“絕望母親”韓群鳳溺子案備受關註。該案人民陪審員鐘柏茂是東莞市婦幼保健院的副院長,他以自己的專業工作背景,為韓群鳳案發時精神狀況認定及被害人病情方面提供了專業支持和參考。2012年轟動一時的東莞中堂“毒臘腸”案中,人民陪審員李恆是東莞莞城人民醫院放射科的主任醫師,對相關食品的危害性證據認定提供了科學、合理的專業參考。
  參審機制的完善,是確保人民陪審員發揮作用的核心。開庭前5天,通知人民陪審員到法院閱卷,瞭解案情;法官有指引義務,將案件基本情況或爭議焦點進行必要的說明;庭審階段,陪審員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力,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向當事人發問,確保庭審階段充分審查證據、查明事實;實施法官和人民陪審員“雙向評審”,就書記員庭前是否按時通知參審及閱卷、法官是否準時開庭、庭審時是否讓其就案件的事實進行發問、合議讓其充分發表意見等情況,讓人民陪審員也當起監督員,向庭室反饋意見;鼓勵人民陪審員獨立開展工作,例如開展有關調研,找到當事雙方做調解工作……記者註意到,這一系列程序,都寫入了“陪審員管理實施辦法”,成為有制度保障的習慣性做法。
  審而能“了”
  只要兩名陪審員不同意,法官就得按照陪審員的意見辦
  人民陪審員陪了,也審了,但他們的意見能否被採納,有沒有話語權?東莞市可園中學教導處副主任張鳳芳講了一件自己參審的案件:
  一名包工頭暗示手下人將上門討債的債主打死,打手雖判了死緩,但對於該包工頭,因為缺乏直接證據證明其“明確指使”,法官主張判刑5年。張鳳芳和另一名人民陪審員又仔細研究了案卷並實地調查,發現該包工頭為人一向狡猾,他趁債主上門、雙方發生衝突時叫手下人來“吃飯”,其實是“平事”,最終兩人投的“重判票”決定了案件判決的結果。
  這件事讓記者感覺到,人民陪審員不僅能參審,而且能“化事”。在案件評議階段,為避免法官先入為主,由人民陪審員充分發表意見後,法官才說話,並且所有的意見都如實記錄在合議筆錄中。
  出判決的過程中,人民陪審員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併在裁判文書上署名,對裁判共同負責。“表決都是嚴格的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譚國洪說,特別是在“1+2”中,哪怕法官的觀點再強烈,只要兩名人民陪審員不同意,最後也得按照陪審員的意見辦。
  尹振宇表示,目前,該院保障人民陪審員作用發揮的各項舉措有的還停留在強調、要求、做法等層面,而且相對比較散。“下一步準備對招聘、培訓、考核等各環節進行梳理,形成一整套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實操手冊。”
  記者註意到,目前在全國層面,對人民陪審員的制度化建設都相對薄弱,例如就哪些案件需要引入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應具備哪些硬性條件、如何考核等,都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缺乏更加明確細化的統一規範,造成各地水平參差不齊。對此,有專家建議,破解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一些地方探索,可在充分論證和試驗的基礎上,上升為法律規定。(本報記者 賀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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